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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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5年第37号  2015年3月1日  施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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