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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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8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47号  1998年4月2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2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赤塔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