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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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824号  1998年12月24日  执行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开通新西伯利亚至天津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8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开通新西伯利亚至天津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开通新西伯利亚至天津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 民航运函〔1998〕087号)

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俄罗斯新西伯利亚航空公司将于1998年2月22日起开辟新西伯利亚至天津的往返定期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航班号:S7—857/8

  机型:IL86

  班期:周四、日

  航线:新西伯利亚——天津——新西伯利亚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航班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