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09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81号 2009年4月9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浙江省财政:
你厅《关于企业改制契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9〕3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对于2009年申报发生于2003年10月日之前的企业改制行为,契税政策应执行财税〔2001〕161号文件,企业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应缴纳契税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努机关审核,凡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缴纳的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