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73号  1995年9月12日  执行

2020年1月1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1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二、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三、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