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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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61号  2007年12月17日  执行

正文

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