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6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196号  2006年2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中油股份公司2005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5〕337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5年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纳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