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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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71号  2004年9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上海晴纶销售分公司、西安石化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东北、西北、川渝大区销售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不在当地预交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其所属单位2003年度在当地预交中超交的所得税,统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抵减2004年度应预交的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七、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石化)2003年度退还给炼化企业的原油采购款属于联合石化正常的经营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炼化企业应将从联合石化得到退还的原油采购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十一、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十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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