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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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3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税函〔1997〕139号  1997年3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7年1月14日以国税发〔1997〕6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祝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