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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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994年2月11日  执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娱乐业 20%
除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6%

  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2.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相关规定执行。

  3.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

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类别 内容 核定征收率
行业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建筑业 0.6%
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不含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租赁) 0.8%
项目 房屋租赁 月租金<2000元,0.7%

月租金≥2000元,2.7%

住房转让(不含通过拍卖转让住房) 2%
通过拍卖转让房屋 3%

  注:

  1.自然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适用此表。

  2.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 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