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89年11月1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19号  1989年11月10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部分内容:“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