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3年12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注
12 无线接入系统 1.8GHZ-1.9GHZ频段(FDD、TDD 方式) 150元/基站 *
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
13 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