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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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12月2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 序号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 12 | 无线接入系统 | 1.8GHZ-1.9GHZ频段(FDD、TDD 方式) | 150元/基站 | * |
| 450MHZ频段 | 500元/频点/基站 | * | ||
| 13 | 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 | 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 * | |
| 14 | 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 | * | |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