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5年3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基础油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571号  2015年4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航空运输企业节能降耗,有序推进国内民航旅客票价改革,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将收取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依据的航空煤油基础价格,由现行每吨4140元提高到每吨5000元,即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过每吨5000元时,航空运输企业方可按照联动机制规定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相应调整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 × (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 - 5000) × 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

  =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 × (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 - 5000) × 1500

  以上自2015年4月1日起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等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219号)执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