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矿业权(非油气矿产)申请部分要件报送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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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7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矿业权(非油气矿产)申请部分要件报送方式的公告  国税函〔2009〕639号  2014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间矿业权申请审批相关文件报送方式,提高效率,现就调整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矿业权登记时的部分要件报送方式公告如下:

  一、申请国土资源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提交的资料中,按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意见等,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

  二、按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意见等,自2014年9月1日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内部专网直接传输电子件至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这些材料均是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2009年公告第22号)中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办事指南中规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矿业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意见等。

  三、请申请人在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前,先通过互联网访问“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子站,进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意见”栏,按网页提示输入“申请人名称”和拟申请“项目名称”全称查询,网页显示已收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申请人即可携带其他申请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如有疑问,请咨询010-66558748,66558686,6655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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