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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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12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令2017年第78号  2017年12月29日  施行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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