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始办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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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2年3月3日  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始办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国稀办〔1992〕024号  1992年3月3日  执行

正文

有关省、自治区稀土办公室、地质矿产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稀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根据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1991〕149号)规定,现将重新申领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合格后,由省稀土办公室按审批规定要求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稀土办公室。

  三、除审批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开采设计资料外,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开办的矿山储量需出具省级以上储委认可的文件;

  2.矿山开采生产规模要≥50吨(以氧化物计);

  3.矿山设计要有可行性报告;

  4.采矿回收率要≥80%,离子相浸出率要≥80%;

  5.尾矿坝的容量要≥100万立方米;

  6.矿山企业要配备选矿技术人员;

  7.矿山企业出具的企业工商执照,批准日期要在1991年1月5日之前。

  四、本文件所指离子型稀土矿山仅限于文件下发前已经开办的矿山。

  国家原则上规定两年之内不办理新建矿山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