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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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4月2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开办发〔2014〕24号  2014年4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精神,按照全国扶贫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要求,我办起草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和解释将另行印发。

  各省组织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反映。

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精神,按照全国扶贫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建档立卡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档立卡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通过建档立卡,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开展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对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掌握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201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电子信息档案,并向贫困户发放《扶贫手册》。以此为基础,构建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为精准扶贫工作奠定基础。

  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标准。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在确保完成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识别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省标准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2.规模。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8249万人为基数(2013年各省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发生率见附件(1)。省级统计数大于国家发布数的,可在国家发布数基础上上浮10%左右;个别省级统计数与国家发布数差距较大的,上浮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识别规模经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省扶贫办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

  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

  4.登记内容。《扶贫手册》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规模分解。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参考方法》(见附件2),各省将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后的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

  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结对帮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县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第五步: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六步:填写手册。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第七步: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将《扶贫手册》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村委会各执一册。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步:联网运行。由各省扶贫办负责,将录入数据在本省内试运行,并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九步: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此工作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示意图及参考文本见附件3。

  三、贫困村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

  (一)工作方法

  1.标准。贫困村识别原则上按照“一高一低一无”的标准进行。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以上,行政村201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行政村无集体经济收入。

  2.规模。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省贫困村规模,并由省扶贫办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东部9省(市)贫困村识别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行政村总数的15%左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中部10省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省(区、市)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

  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村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乡镇。按照贫困村识别标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流程进行。

  4.登记内容。《贫困村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情况、帮扶情况和帮扶成效等七个方面内容。登记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规模分解。各省将该省确定的贫困村规模分解到县,各县将规模分解到乡镇。

  第二步:初选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向各村宣传贫困村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各村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村级组织充分讨论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形成贫困村初选名单。

  第三步: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初选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结对帮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县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村的结对帮扶方案,落实结对帮扶单位。

  第五步: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结合贫困村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六步:填写登记表。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对已确定的贫困村填写《贫困村登记表》。

  第七步: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将《贫困村登记表》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步:网络运行。各省网络运行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全国网络运行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

  第九步:数据更新。贫困村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村信息动态管理。此工作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扶单位、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贫困村建档立卡工作示意图及参考文本见附件4。

  四、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建档立卡方法

  国家已确定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不再进行识别。建档立卡工作主要用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管理考核、片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并为扶贫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一)工作范围。包括832个贫困县(含680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贫困县和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可结合本省实际,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二)监测内容。《贫困县监测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帮扶情况和扶贫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监测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三)数据监测及录入。县扶贫办每年负责填写《贫困县监测表》,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2013年数据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录入并试运行,此后每年数据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更新。

  五、工作要求

  坚持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资金分配与扶贫瞄准及成效相挂钩,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贫困户、贫困村进行识别并建档立卡,并将其作为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成立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级扶贫部门可设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精心组织部署,加强指导协调,抽调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此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把建档立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识别标准、识别程序等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农户和每个行政村,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认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确保建档立卡工作规范有序。

  (三)明确责任分工。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设计、系统开发、省级相关人员培训、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省负责省级规模分解、建立驻村工作队制度、市县两级工作人员培训、专项督查等工作。地市级负责协调服务和对县级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县级负责贫困户、贫困村的确定并组织乡(镇)、村两级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四)规范操作程序。贫困户和贫困村的识别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贫困户识别要做到“两公示一公告”,贫困村识别要做到“一公示一公告”,要有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结果公正。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提供虚假信息,严禁拆户、分户和空挂户,杜绝平均分配。

  (五)保障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材料印制、数据录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网络系统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开发,提供各省使用,硬件由各省负责。

  (六)严格督查考核。各地要按照“省抽查、县核查”的方法,开展专项督查,考核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国务院扶贫办将对建档立卡工作进行组织核查,核查情况特别是准确率将列入2014年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励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

  1.2013年各省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发生率

  2.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参考方法

  3.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示意图及参考文本 提取码:ipmv

  4.贫困村建档立卡工作示意图及参考文本 提取码:vn1y

2013年各省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发生率

地区 贫困人口(万人) 贫困发生率(%)
全国 8249 8.5
河北 366 6.5
山西 299 12.4
内蒙古 114 8.5
辽宁 126 5.4
吉林 89 5.9
黑龙江 111 5.9
江苏 95 2
浙江 72 1.9
安徽 440 8.2
福建 73 2.6
江西 328 9.2
山东 264 3.7
河南 639 7.9
湖北 323 8
湖南 640 11.2
广东 115 1.7
广西 634 14.9
海南 60 10.3
重庆 139 6
四川 602 8.6
贵州 745 21.3
云南 661 17.8
西藏 72 28.8
陕西 410 15.1
甘肃 496 23.8
青海 63 16.4
宁夏 51 12.5
新疆 222 19.8

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参考方法

  一、工作原则

  为提高贫困户识别的准确度和可操作性,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贫困人口规模逐级分解。

  二、工作主体

  贫困人口规模分解主要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其中人均纯收入等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

  三、操作方法

  贫困人口规模分解采用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的办法,到市到县的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可依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提供的乡村人口数和低收入人口发生率计算形成;到乡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数由于缺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支撑,可依据本地实际抽取易获取的相关贫困影响因子计算本地拟定贫困发生率,结合本地农村居民年末户籍人口数算出。

  (一)到市到县的规模分解

  第一步,从调查总队收集录入市、县的乡村人口数、低收入人口发生率。

  第二步,计算下一级(市、县)的贫困人口规模数。

  公式1:下一级规模数 = 下一级乡村人口数 × 下一级低收入人口发生率

  第三步,结合实际,微调贫困人口规模控制数,原则上要求上一级贫困人口规模总数 = ∑下一级各样本贫困人口规模控制数。比如,某省下一级各地市贫困人口规模数之和应等于该省的贫困人口规模总数。

  (二)到乡到村的规模分解

  第一步,收集下一级(乡、村)行政中心到上级地区行政中心距离、乡(村)地势类型、基础设施状况、公共服务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上年度贫困发生率和农村居民年末户籍人口数等易获取的指标数据。

  第二步,利用加权平均和隶属函数计算各乡、村的拟定贫困发生率P;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计算乡(村)贫困发生率的方法。

  第三步,计算下一级(乡、村)的贫困人口规模数。

  公式2:下一级(乡、村)规模控制数 = 上年年末农村户籍人口数 ×P

  第四步,结合实际,微调贫困人口规模控制数,原则上要求上一级贫困人口规模总数 = ∑下一级各样本贫困人口规模控制数。比如,某县下一级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数之和应等于该县的贫困人口规模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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