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东洞庭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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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2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南东洞庭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8〕19号  2018年2月8日  施行

正文

湖南省、重庆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湖南东洞庭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请示》(环生态〔2018〕1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湖南东洞庭湖、重庆金佛山、云南白马雪山和西藏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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