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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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88年8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国办函〔1988〕50号  1988年8月29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建省筹备组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组建国营外币免税商品供应公司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认为,在海南设立各种外汇免税商店,主要是为了适应海南建设经济特区,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现海南已有口岸免税店和为华侨等五种人服务的免税店,为出国人员服务的免税店也正在准备设立,这些已能解决海南很大部分的需要。为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这几种免税店不宜改由海南经营,应继续分别由中国免税品总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和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统一经营。

  二、考虑到海南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同意,按照深圳特区的作法,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具体事项,请你们与海关总署、经贸部、财政部商定。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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