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4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5号  2024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2024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附件:2024年对塞尔维亚实施的协定税率表 提取码:2gzz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