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97年5月9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7〕3号 1997年5月10日 执行
1998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国发明电〔1998〕5号 1998年6月12日 废止
正文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