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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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2008年7月22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