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 中国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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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2日  国内贸易部 中国纺织总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内贸农字第166号  1994年6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税务局、供销社(商业厅)、纺织局(厅):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现将1993年度棉花增值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棉花增值税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7%执行,1994年5月1日起按13%执行。

  二、每50公斤产地县标准级皮辊棉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以下简称不含税供应价),1994年1月1日起为329.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28.02元。产地二级站分别为334.45元和333.02元。每50公斤锯齿棉另加衣分亏损补贴12.16元。

  三、销售棉花每50公斤代收的棉花技术改进费0.5元和调出励金30元及不附运输部门运费单据的包干运费等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一并作为销货款,计划应征销项税额,向购买方收取。

  四、棉花经营部门销售棉花及副产品时,向购货方收取的总货款即含税销售额 = (不含税供应价 + 价外费用) × (1 + 税率)。销项税额 = (不含税供应价 + 价外费用) × 税率;进项税额 = 购进价(含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 10%扣除率。棉花经营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实际交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五、棉麻企业在收购、加工、检验、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物料用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除外),应取得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六、棉麻企业销售棉花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借故使用一般发票。由于棉花发票需载明的项目较多,可同时用原棉花销售专用发票作附件。

  七、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尽快结算货款,多退少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交增值税的企业,如预交金额比实际应交数额大,又确需退给原购货方,请商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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