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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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5月15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的通知  商贸函〔2020〕158号  2020年5月15日  执行

正文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商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乌鲁木齐、拉萨海关:

  为加强和改进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鼓励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现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商品须来源自周边国家。

  二、《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中各目录商品日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

  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五、《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六、《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七、《兴奋剂目录》

  八、《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九、《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十、《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十一、《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二、其他需要限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天然橡胶、木材、化肥、煤炭、原油等商品。

  十三、不符合国家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和其他准入条件的商品。

  十四、未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禁止进口管理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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