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1年3月18日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  2021年3月18日  执行

正文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