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1年3月4日 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商建发〔2011〕49号 2011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以及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
二、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
三、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
四、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五、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企业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系统中登记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号码应和实物票据保持一致。典当行在开据当票时,需要将票面的数据信息提交到监管信息系统中。
六、当票、续当凭证印制及打印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见附件1),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见附件2)。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当票样式见附件3);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续当凭证样式见附件4)。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票号统一印刷在票据上,当票和续当凭证的票号至少为10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省别号定义见附件5),第三、四位为当票印制的批次号。
(四)按当票和续当凭证标准格式(见附件6、附件7)印制。
(五)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六)除复核、经办、保管、当户签章和典当行签章信息外,典当企业开立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采用打印机打印。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时,票面汉字及字符(包括数字)信息使用宋体,字体大小为11pt。
七、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八、当票的使用状态包括正常使用、作废、丢失、注销。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和续当凭证。
九、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同时原有当票停止使用。
附件:
1.典当须知
2.续当须知
3.当票式样(正面)
5.省别号定义
6.当票格式说明
7.续当凭证格式说明
典当须知
1.当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2.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3.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当物在典当行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6.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分别不得超过当金的42‰、27‰和24‰。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7.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8.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损溢自负;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向当户追索。
9.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当票式样(正面)
续当凭证式样(正面)
省别号定义
编码 | 省份 | 编码 | 省份 | 编码 | 省份 |
---|---|---|---|---|---|
11 | 北京市 | 34 | 安徽省 | 55 | 重庆市 |
12 | 天津市 | 35 | 福建省 | 51 | 四川省 |
13 | 河北省 | 72 | 厦门市 | 52 | 贵州省 |
14 | 山西省 | 36 | 江西省 | 53 | 云南省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37 | 山东省 | 54 | 西藏自治区 |
21 | 辽宁省 | 70 | 青岛市 | 61 | 陕西省 |
25 | 大连市 | 41 | 河南省 | 62 | 甘肃省 |
22 | 吉林省 | 42 | 湖北省 | 63 | 青海省 |
23 | 黑龙江省 | 43 | 湖南省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1 | 上海市 | 44 | 广东省 | 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2 | 江苏省 | 48 | 深圳市 | 6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3 | 浙江省 | 45 | 广西省壮族自治区 | ||
71 | 宁波市 | 46 | 海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