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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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2月8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1〕261号 2011年12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长春市每平方米1625元;其他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54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28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刷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其他相关政策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字〔2001〕30号)文件执行。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以建为主,能建必建”的原则,严格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许可条件审批,不得以缴费代替建设。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