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20年7月3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02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吉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授权要求,经过充分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一、拟定资源税适用税率
我省实行资源税幅度税率的税目,其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吉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详见附件1)
二、拟定资源税计征方式
我省砂石、其他粘土、石灰岩、矿泉水、地热等五个税目执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执行从价计征。
三、拟定资源税减免税办法
我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执行。(详见附件2)
请审议决定。
附件:
吉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
(四)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规定情形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具体情形以及重大损失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认定。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至(四)规定情形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