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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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4月2日  卫生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27号  1996年4月2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的采集、供应、加工处理和商品化,不仅是个医疗卫生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人权等方面敏感的社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对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卫生部对有关问题曾做出相应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人体血液和器官加工和商品化等方面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体血液(包括全血、血浆等)的采集、供应、加工生产和进、出口等均卫生部统一归口管理;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进、出口没有卫生部的批件或证书,任何单位均不得经营,口岸药检所得秒接受报检,海关不予放行。

  二、严禁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制剂;不准进行人体组织和器官的买卖,不准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人体组织和器官的赠送或交换活动。

  三、有关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的其它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规定,对违犯者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