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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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2月2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财行〔2016〕40号  2016年2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合理评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的,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工作。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评估技术指引(旧房及建筑物评估)》(见附件)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

  二、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税款。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估价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应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提交关于旧房及建筑物价格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旧房及建筑物估价报告的,可按原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评估技术指引(旧房及建筑物评估)

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评估技术指引(旧房及建筑物评估)

1 总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合理评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保障国家和本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评估技术指引(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以下简称《指引》)。

  1.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旧房及建筑物价格估价活动。

  1.3 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须遵循课税报告的特点,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税制规定、政策,依据本指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估价活动,并对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遵循本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得对估价对象随意设定假设条件,不得根据预先设定的结果进行估价。

  1.4 作用

依据本指引得到的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可作为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参考依据,供税务机关审核。

2 评估内容

  2.1 旧房及建筑物价格

  本指引所称旧房及建筑物价格,为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亦称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

  2.2 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

  本指引所称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是指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建筑技术、工艺等,在价值时点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相同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 。

  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采用成本法评估,包括前期开发成本、房屋建设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其他成本费用。

  2.3 成新度折扣率

  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扣除建筑物因折旧造成价值减损后的余值占建筑物重置成本的百分比。

3 评估相关事项

  3.1 估价目的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估价目的应表述为:为估价委托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旧房及建筑物价格,即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

  3.2 价值时点

  依据本指引开展旧房及建筑物价格估价活动,价值时点为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时点。即转让房地产的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或房地产拍卖成交之日、或产权交易成交之日。

  3.3 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

  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是实施房屋及建筑物所在宗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及宗地内场地拆迁平整的时间。

  3.4 评估应收集的资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转让房地产时的交易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资料等文件;

  (4)取得房地产时的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或缴纳契税证明;

  (5)土地使用的用地批文;

  (6)征地、征收补偿、与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及有关资料;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前期开发成本的评估

  4.1 前期开发成本的内涵

  前期开发成本是为实现房屋主体的建造、使用条件所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通常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所在宗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及宗地内场地拆迁平整费用。

  4.2 估价方法

  前期开发成本的评估,应根据发生前期开发成本费用时所对应的基准地价标准和修正体系,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

  4.3 发生时间的确定

  以有偿转让方式获得房屋,且房屋所附着土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开发成本的发生时间为购买房屋时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签订之日。如果无法提供购买合同的,则价值时点按下列材料依次确定:购房发票开具日期(若有多张发票,以第一张为准)、契税单据开具日期。

  以自建方式获得房屋,且房屋所附着土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的,前期开发成本的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后因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应视重新签订或补充的内容确定发生时间。 以自建方式获得房屋,且房屋所附着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的,前期开发成本的发生时间为用地批文批准之日。

  4.4 基准地价的选择

  根据确定的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选用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和修正体系进行评估。

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 适用的基准地价 计算公式
2002年12月10日之前 1993年北京市基准地价(京政发〔1993〕34号) 前期开发成本(元/建筑面积)=〔(市政及四源费 + 小区建设配套费) × 容积率 + 城镇拆迁费 × 调整系数(或 + 近郊区县征地费或远郊区县征地费)〕 ÷ 容积率 × 期日修正系数

× 年期修正系数

2002年12月10日(含)—2014年8月28日之前 2002年北京市基准地价(京政发〔2002〕32号) 前期开发成本(元/建筑面积) = 楼面熟地价 - 地价款
2014年8月28日(含)以后 2014年北京市基准地价(京政发〔2014〕26号) 前期开发成本(元/建筑面积) = 楼面熟地价 - 政府土地出让收益

  说明:

  ①应用1993年北京市基准地价进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当被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为非住宅时,不计取小区建设配套费。

  ②应用1993年北京市基准地价进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城镇拆迁费 × 调整系数”与“近郊区县征地费或远郊区县征地费” 应根据被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区位状况择一计取。

  ③应用1993年北京市基准地价进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估价结果加和出让金得到的楼面熟地价不得高于2002年北京市基准地价(京政发〔2002〕32号)之“北京市基准地价表”中同用途、同级别用地经容积率修正、年期修正后的楼面熟地价水平。

  ④应用2002年北京市基准地价测算“地价款”,可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或审定地价比较法测算。“地价款”内涵是毛地价还是出让金,应根据被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在地区地价款的具体缴纳情况确定。

  4.5 基准地价修正因素

  基准地价修正因素的选择,应和所适用的基准地价体系一致。

  需要进行期日修正的,一般应依据“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公布的北京市地价指数、地价增长率或其他公开的土地价格指数、增长率信息确定期日修正系数。期日修正是将基准地价基准日的价格水平修正至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的价格水平。

  需要进行年期修正的,土地还原率的确定应以基准地价中列示的数值为准;基准地价中没有明确土地还原率取值的,可采用累加法(即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扣减至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土地已使用年期的余值确定。

  需要进行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应以基准地价中列示的数值为准;基准地价中没有明确取值的,可结合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及其本身状况确定。

  4.6 容积率的确定

  评估前期开发成本依照下列情况确定容积率:

  1 容积率能够直接获取或测算的,直接应用于前期开发成本的评估。

  2 容积率无法直接获取或测算的,采用旧房及建筑物所在项目的平均容积率,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3 上述条件均无法满足的,采用所适用基准地价规定的相应级别平均容积率。

5 房屋建设成本的评估

  5.1 房屋建设成本的构成

  房屋建设成本的评估,应根据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时点(即估价报告价值时点)进行。

  房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室外工程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2 构成因素内涵及取值

  5.2.1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造建筑物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用(结构、建筑、装修及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采购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给排水、电气照明及设备安装、空调通风、弱电设备及安装、电梯及其安装、其他设备及安装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取值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执行。标准中未载明项目的价格可以根据市场水平、定额等资料据实估价。

  5.2.2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开发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等房屋建造所需前期工作的必要支出。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建造类型、档次及建筑规模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8%计取。

  5.2.3 室外工程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建筑物2米以外和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道路工程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道路、绿化、环卫、室外照明等设施的建设费用,各项设施与市政设施干线、干管、干道等的接口费用。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基础设施建设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15%计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是指居住小区内为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或公建设施)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厕所、停车场等。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程度,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15%计取。(注:非居住项目不计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取值费率为0%。)

6 管理费用的评估

  6.1 管理费用内涵及取值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旧房及建筑物开发建造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开发、建造类型、档次及规模、开发单位社会知名度等,管理费用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取值:

  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前期开发成本的1%-3%计取。

  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按房屋建设成本的2%-5%计取。

7 财务费用的评估

  7.1 财务费用内涵及取值

  财务费用主要是指为旧房及建筑物开发建造活动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以前期开发成本及其管理费用为计息基数;利率的取值根据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前期开发成本在所确定建设期内一次性投入,前期开发成本的管理费用在所确定建设期内均匀投入,均按照复利计算。一般情况下,前期开发成本及其管理费用的计息期不宜超过三年。

  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财务费用以房屋建设成本及其管理费用为计息基数;利率的取值根据估价报告价值时点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房屋建设成本及其管理费用在所确定建设期内均匀投入,按照复利计算。一般情况下,房屋建设成本及其管理费用的计息期不宜超过三年。

8 其他成本费用的评估

  8.1 其他成本费用内涵及取值

  其他成本费用是指除前期开发成本、房屋建设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外可能发生或未知的成本费用。

  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以前期开发成本及其管理费用为计费基数,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用途、前期开发规模等,按照工业用途18%—28%、居住用途30%—50%、商业用途35%—50%、办公用途25%—40%计取。

  房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以房屋建设成本及其管理费用为计费基数,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用途、建造类型、档次、规模等,按照工业用途18%—28%、居住用途30%—50%、商业用途35%—50%、办公用途25%—40%计取。

9 成新度折扣率的评估

  9.1 成新度折扣率的计算以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时点,采用年龄-寿命法,具体以直线法和观察法综合确定。

  9.1.1 直线法计算成新度折扣率

  1 基本公式

  成新度折扣率 = 1 - (1 - 残值率) × 已经使用年限 / 经济耐用年限

  其中:已经使用年限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年份 - 房屋建成年份

  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参见《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

房产经济耐用年限和残值率表
建筑结构 经济耐用年限(年) 残值率(%)
生产用房 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非生产用房
70 50 80 0
钢混(包括框架、剪力墙、筒体、框剪等) 50 35 60 0
砖混 40 30 50 2
砖木 30 20 40 一等:6

二等:4

三等:3

简易 10 0

  说明:

  ①工业房产为生产用房,居住、商业、办公、旅馆业等房产为非生产用房。

  ②非住宅建筑物经济寿命(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结束,且出让合同等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应将建筑物经济寿命替换为自建筑物竣工时起至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之日止的时间。

  2 房屋建成年份的确定

  房屋建成年份依照下列情况确定:

  ①建成年份有明确文件依据的,直接采用。

  ②在无明确文件记载的情况下,以《房屋登记表》测绘日期等资料确定建成年份。

  ③当纳税人提供房屋大修(指对房屋外墙、屋面、地面、门窗、设备、管道等全项目维修,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或设备,或经过主体改造达到大修理标准的)证明材料时,房屋建成年份从大修时间计起。

  9.1.2 观察法计算成新度折扣率

  成新度折扣率 = 基础工程部分得分 × 权重 + 结构工程部分得分 × 权重 + 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部分得分 × 权重

不同建筑结构主要工程项目权重比例(%)
项目名称 建筑结构类型
砖木 砖混 钢砼结构 钢结构
基础工程 20 20 20 25
结构工程 55 45 50 55
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 25 35 30 20
小计 100 100 100 100

  说明:上表中的比例为参考比例,应按照不同结构、设计、装饰装修标准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调整幅度在±10%为宜。

  9.1.3 取值说明

  一般情况下,直线法成新度折扣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30%。

10 估价报告的要求

  10.1 报告内容构成与格式

  核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需符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的税制规定、政策,以《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所要求的报告内容和格式为准撰写。提交税务机关审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包括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

  10.2 特别说明

  1 对旧房及建筑物重置成本的各项费用构成、成新度折扣率应分别评估,并在估价技术报告中有详细的估价过程。

  2 价值时点、前期开发成本发生时间的确定应有合理的依据或理由。

  3 估价过程中对所适用的基准地价应有较详细的介绍。

  4 估价结果应分别列明前期开发成本、房屋建设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成本费用及成新度折扣率。有多幢建筑物的,应分幢列明。

11 附则

  11.1 本指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11.2 本指引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协助制定。

  附件:《房地产估价报告》模板 提取码:mc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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