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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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5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 号  2002年5月30日  执行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2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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