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延长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号码使用期限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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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1月31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延长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号码使用期限的函  信部电函〔2008〕39号  2008年1月31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延长“12366”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电话号码使用期限的申请(国税函〔2007〕9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部曾在信部电函〔2001〕375号文件中同意将“12366”号码核配给你局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电话号码。鉴于在2001年至2006年号码使用期间,你局严格遵守我部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码号资源年报检查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支持你局做好税务服务工作,现同意你局继续使用“12366”号码。号码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9月21日,届时你局如需继续使用号码,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以上事宜请你局地方分支机构向相关通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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