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2月2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3号  202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财政厅(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执行范围和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 和长年外勤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 事传染病、结核病、吸血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 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一)一类津贴:每人每月560元

  1、专职从事烈性(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2、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3、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二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3、专职从事强毒 、强菌室工作的。

  (三)三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2、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3、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4、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

  5、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6、遇到地震、洪水、高温、伤寒、食物中毒、生物战等紧 急 情况,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四类津贴: 每人每月260元

  1、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 工作的;

  2、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3、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疫工作的。

  二、 发放办法

  将津贴发放由原来按天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

  (一)兼做两种失别以上工作时,只能就高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接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三、所需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放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由其参照地方统等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1979年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和2004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即行废止。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防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重视, 各地和有关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