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等3项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暂定名)
历史沿革
2005年9月30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16号 2005年9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水利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执业岗位的需要,现对《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58号)中执业类别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岗位需要,将执业岗位确定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5个类别。
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选择其一,并在填写相应表格时注明其执业类别。
三、通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或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类别《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按照资格证书注明的执业类别申请注册,并在本执业类别的范围内进行执业。
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注册土木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
本专业 |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业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 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
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