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7年6月19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7〕52号  1997年6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事公开暂行规定》(人发〔1996〕83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加资格考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机制,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现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验收和报送验收报告等工作。收到我部下发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后,即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在确认无误后,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

  二、为提高考试工作透明度,允许参考人员查询本人考试的卷面成绩(只查卷面合分)。具体查卷办法,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定。

  三、考生查阅试卷的费用收取,可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相应办法。收费标准请商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四、在考生查阅试卷过程中,如发现确有核分失误,经各地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及时更正。考生查卷费用如数退还。

  各地应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质量、热诚为考生服务,积极做好考试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