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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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28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9年第46号 2019年12月28日 施行
正文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