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1年9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0号  2021年9月17日  施行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

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红筹企业纳入试点并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三、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