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老干部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7年9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老干部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晋老发〔2017〕9号  2017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28 号)和《关于完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厅字〔2016〕6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对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离休干部门诊就医选择范围

  1.离休干部人数较多,且设有省医保定点门诊部(卫生所)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可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门诊部(卫生所)可作为离休干部门诊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

  2.离休干部可在省直二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中选择 3 所,同时可在上述第 1 条中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门诊部(卫生所)中选择 l 所,作为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3.易地安置或长期异地居住的离休干部,由所在单位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在多个省市(居住地)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为离休干部就医提供便捷服务

  1.离休干部患慢性病确需长期服用药品,凭省直二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后,根据疾病用药需求可开具 1 个月用药量。

  2.因病重无法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凭《诊断证明》可由委托人持其委托证明、社保卡、诊疗手册代其到门诊开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诊疗手册中做好详细记录。

  3.易地安置或长期异地居住的离休干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省医保中心随时受理,及时给予报销。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离休干部年度内低于 3000元的门诊费用,直接持社保卡到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及药店就医、购药;超过 3000 元的,需持社保卡到离休干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后,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医疗保险政策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规收费,避免医疗资源和资金浪费。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