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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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0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60号  2019年10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关于奖励比例

  定期奖励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嘉奖、记功、记大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超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20%、2%、0.5%。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工作人员嘉奖可达到25%。我省被国家确定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重点扶贫县所属事业单位,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应奖励名额10%的幅度增加奖励名额。

  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对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记大功人数不超过1%,最多30名;记功人数不超过3%,最多50名;嘉奖人数不超过25%,最多80名。对周期较长,超过一年的重大专项工作,在工作开展中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进行奖励。

  二、关于奖励标准

  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为:嘉奖奖金为1500元,记功奖金为5000元,记大功奖金为10000元。对受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

  三、工作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高效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奖励的条件、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奖励比例和奖金标准。

  奖励组织实施完成后,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单位文书档案。其中,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兑现奖励。

  嘉奖证书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负责制作,并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记功、记大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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