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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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的公告  其他〔2014〕8号  2014年4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本公告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三年的金融租赁公司,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六、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承销协议;

  (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

  (一)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要求的文件;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与自身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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