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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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4月15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96〕后财字84号  1996年4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后财字〔1996〕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