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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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21〕38号  2021年12月1日  执行

2021年12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21〕38号  2022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继续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各省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台账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小微企业返还工会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等工会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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