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20〕28号  202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工会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工会为平衡年度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编入本级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拨缴经费收入预算的超收收入,应全部用于设置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条 政府补助收入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通过增加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加大服务职工的力度,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编制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年度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年度预算收入。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超收收入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平衡年度预算时,列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