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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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30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21〕18号  2021年11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七届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10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支出管理,明确支出范围,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根据各自管理体制,明确所属下级工会适用本办法的层级范围,并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全面预算、聚焦主责、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均需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的支出指县级以上工会为开展工会工作和为职工维权服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本级工会的支出和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

  本级工会的支出包括本级工会机关的支出和对本级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第六条 本级工会的支出按照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定员定额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同级财政没有同类定额标准的,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历年基本支出实际支出情况,研究制定本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作为核定基本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本级工会机关和对工会所属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对工会所属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和企业原则上一般不安排基本支出预算,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转企改制成本性补偿安排的基本支出除外。

  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以同级财政保障为主的,要严格执行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以项目库为载体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

  本级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并视工作需要和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年度项目预算。

  预算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一般不得安排当年预算,项目生命周期结束的正常项目和因特殊原因终止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该项特定工作的目标任务、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内容、受益对象等功能特性,设置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分解为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立项论证入库、编制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本级工会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明确劳动和技能竞赛、“五一”劳动奖表彰等特色工会活动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并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已有明确开支标准的,省级工会制定的同类专项支出预算标准不得高于该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经常性项目应制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论证、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所属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一般列入本级机关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安排的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大型修缮等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必要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确定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可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下级工会的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对下级工会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三章 支出预算审批与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支出预算应按照省级工会制定的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在本级预备费预算中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安排;预备费不足的,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履行预算调整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不断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列入预算的本级机关支出的财务审核,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

  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内容。

  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本级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建立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制度。根据均衡原则,按时拨付基本支出预算资金;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项目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根据预算安排和财力状况,及时拨付或结算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项目立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动态监控,以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为基础,逐步开展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评价,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财务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上一级经费审查机构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预算资金的各级各类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省、市级总工会所属产业(行业)工会以及由省、市级总工会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或局)工会和其他县级以上工会适用本办法的层级范围,并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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