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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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10月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发〔2002〕20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现将《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工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工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呆账的确认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

  (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二、呆账处理的原则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式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

  (三)由工会财务部门将呆账事项汇总,报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经审会同意。必要时可由经审会办公室安排审计。

  (五)工会财务部门依据主席办公会议决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呆账的账务处理

  (一)工会财务部门根据主席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进行财务调整。

  (二)工会投资或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

  (投资)借:投资基金,贷:投资

  (借款或暂付款)借:其他支出,贷:借出款或暂付款

  (三)核销的呆账,以后又重新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入账。其账务处理为:

  (收回现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

  (收回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固定资金

  五、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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