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历史沿革
1996年7月18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6〕第179号 沪财综〔1996〕第046号 199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上海市民房办公室:
你办沪民办〔1995〕125号“关于提高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悉,经研究,并报请市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防空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均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如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不能就地修建的,则由人防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范围仍按沪府办发〔1989〕39号文第条规定办理。
二、同意自1996年7月1日起,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到60元;并继续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办法。
三、对以下新建项目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1、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2、福利院、养老院、政府拨款或参与投资的医院;
3、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住宅,包括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
4、公建配套中用于社区服务的建设项目;
5、经市政府同意免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接文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