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权属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8年9月6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权属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规土资籍〔2018〕522号 2018年9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区规土局、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日常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按照“数据共享、高效服务、规范统一”的原则,现就本市日常土地权属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收件材料
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在受理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登记时,不再将收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
1.对于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只需申请单位提交《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登记表》,相关审批信息数据通过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获取,不再重复收取相关资料。
2.对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项目,只需申请单位提交《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登记表》以及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调查边界范围确认单》。
二、缩减办理时限
土地权属调查项目经登记立项后,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尽快完成土地权属调查相关工作。对于块状分布、权属清晰的项目,办理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其中调查时间7个工作日)。
三、优化工作流程
因土地审批引起土地使用权宗地变化的,由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地籍变更调查。其中,出让用地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划拨用地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变更。成果入库后,生成成果入库证明。
四、遵守业务规则
市、区规土成果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籍调查的行业标准、土地权属调查业务规则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