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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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2月23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财〔2019〕242号  2019年12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工会工作实际,制定《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上海市总工会2019年第34次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区局(产业)工会应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好地凝聚和服务职工会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上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非公企业工会经费使用,使非公企业工会更好地组织和服务职工会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市非公企业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非公企业工会。

  第三条 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非公企业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服务职工原则。非公企业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必须普遍用于广大职工会员,不能只用于少数人,应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三)民主管理原则。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支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决策。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各类审计监督。

  (四)经费独立原则。非公企业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非公企业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60%留成部分。实行最低经费保障的,是指企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企业工会留成的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非公企业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非公企业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非公企业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非公企业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可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按“三个必须”要求自行制定。即:必须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需集体讨论、决策;必须普遍用于职工会员,不能用于少数人;

  必须做到支出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职工会员监督。

  第六条 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非公企业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等会员普惠服务。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非公企业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公企业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非公企业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对非公企业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非公企业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收支年度预算,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应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年度终了,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审批程序与预算相同。

  第十四条 非公企业工会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非公企业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控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工会按规定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应实名规范签收。

  第十六条 非公企业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主席外出情况下或实行一定金额授权审批的,应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 非公企业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具备条件的非公企业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上级工会实行“上代下”集中分户核算,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记账。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上海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区局(产业)工会、街镇(园区)总工会应加强对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监督重点关注工会经费是否普遍用于职工会员,是否实行民主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非公企业工会内部审计监督应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的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非公企业工会应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类审计监督。

  工会经审组织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推进“四位一体”立体经审监督体系中充分发挥基层工会职工会员监督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财务状况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逐步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非公企业工会要通过公告栏、内部刊物、网站等各种载体形式,向职工会员全面公开工会经费收支、经审组织审查审计等情况,其中涉及职工会员切身利益的经费支出,要做到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职工会员民主监督权利。

  第二十条 非公企业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沪工总财〔2018〕96号)中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再适用本市非公企业工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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