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办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事项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19年3月22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办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事项的公告 沪建房管联〔2019〕171号 2019年3月22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财产登记营商环境,提升本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便企利企服务水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一步简化不动产交易登记领域办事流程,取消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之日起,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双方可持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直接到各区不动产交易登记受理大厅申请缴税及转移登记。其中,工厂、仓库类的房屋交易登记,在受理窗口ー次性完成受理、缴税、缴费和发证工作,办理时限实现当场办结(不超过0.5个工作日)。
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其他有关政策不变。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