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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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5号  2023年5月1日  执行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5号  2028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选择。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4%,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1%。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不满15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确定在本市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医保退休待遇认定等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本市灵活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凭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本市家庭农场凭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十、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2023年4月7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哪些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通知》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及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均可以在本市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后,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本市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选择。月缴费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目前,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1%。

  四、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趸缴、补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可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含什么?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可按国家规定申领养老金,其遗属可以申领遗属待遇。

  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金如何领取?

  到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国家规定转入城乡居保制度,符合条件时可申领城乡居保基本养老金。

  八、非本市户籍与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的医保待遇会有不同吗?

  没有不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医保退休待遇认定等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有等待期吗?

  2013年本市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时,明确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仍然沿用原等待期的规定。

  十、《通知》什么时候实施?

  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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